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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二节 工业节能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第三节 建筑节能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06-01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更好地服务交通强国和美丽中国建设。到2020年,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圆满完成,绿色交通制度基本健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加强,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绿色出行比例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通过继续努力,到2035年,基本实现交通运输发展与自然和谐共生,交通运输生态文明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二、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强化生态环保举措,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和生产方式。(一)统筹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研究编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结合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各领域融合发展,推动铁路、公路、水路、空中等通道资源集约利用。探索开展国家公路线位控制规划,提高国家公路线位资源利用效率。研究修订《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与监督,提高岸线使用效率。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发展,促进港口集约化经营。(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水运局、公路局,国家局有关司局)(二)全面推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工可、设计、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通过土地节约、材料节约及再生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举措,积极推进绿色铁路、绿色机场、绿色公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建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国家局有关司局)(三)推动贫困地区交通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优势,坚持保护环境优先,以生态为基础,推动贫困地区交通旅游融合发展,因地制宜打造集绿色文明、生态景观、文化旅游等为一体的景观长廊和经济走廊,服务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发展。(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国家局有关司局)三、推广清洁高效的交通装备优化交通装备结构,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完善加气供电配套设施,提高交通运输装备生产效率和整体能效水平。(四)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推动LNG动力船舶、电动船舶建造和改造,重点区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轮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支持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西江干线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机场、铁路货场、重点区域港口等领域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前,城市公交、出租车及城市配送等领域新能源车保有量达到60万辆,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水运局、综合规划司、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五)推广港口岸电建设与应用。根据《港口岸电布局方案》,重点推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全国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加大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检测以及船舶受电设施建造、检验相关标准规范,积极争取岸电电价扶持政策,推动船舶靠港后使用岸电,逐步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到2020年底前,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责任单位:水运局、海事局、综合规划司)四、推进交通运输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创新在绿色交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依托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形成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六)深化交通科技创新。开展基础设施、载运工具、运输组织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协同推进先进轨道、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等重点专项及高科技船舶科研项目的实施,为交通运输行业推进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编制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责任单位:科技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七)推进交通智能化发展。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交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物流新动能。加快设施网、运输网、传感网、通信网、能源网的融合,推动陆上、水上、天上、网上四位一体的基础设施数字化融合发展,促进互联互通和多级联动共享。深化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多部门物流相关信息交换共享。推动智能航运发展。推动智慧港口、智慧物流园区、智慧客运枢纽等建设,实现港站枢纽多种运输方式顺畅衔接和协调运行。(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科技司、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八)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持续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培育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无车承运人品牌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网手段,实现对中小物流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的集约整合和资源高效配置。支持引导货运大车队、甩挂运输挂车共享租赁、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发展,促进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发挥规模化、网络化运营优势,降低运输成本。支持大型龙头骨干物流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加盟连锁等方式,有效整合中小物流企业,构建跨区域的物流运输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运输服务链条,提供涵盖仓储管理、运输配送、流通加工、物流金融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强化核心竞争力,培育物流企业品牌。(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九)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推进快递包装的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推动共享快递盒、回收纸盒的发展,推进可循环中转袋、可生物降解快递袋和封装胶带的应用。推行简约包装、减少二次包装,加大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新型分拣设施、技术装备,采用节水、节电、节材等技术工艺和产品装备,支持绿色配送。到2020年,可降解的绿色快递包装材料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国家邮政局有关司局)五、打好调整运输结构攻坚战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调整运输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合效率。(十)调整运输结构专项行动。研究制定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减少公路货运量,增加铁路货运量。发挥铁路、水运在大宗物资中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快完成蒙华、唐曹、水曹等货运铁路建设。显著提高重点区域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货运比例,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环渤海、山东、长三角地区,2018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到2020年,全国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30%,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水运局,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加快构建以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为主体的大容量快速客运体系,形成与铁路、民航、水运相衔接的道路客运集疏网络,逐步减少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运输服务司,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十一)推进运输方式创新。加快推进多式联运、江海直达运输、甩挂运输、滚装运输、水水中转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运输及物流效率。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积极推进以港口为枢纽的铁水联运,打通海铁联运“最后一公里”,提高海铁联运比例。推动扩大集装箱、干散货江海直达船队规模。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研究完善过闸运输船舶标准化船型主尺度,制定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基于内河船舶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标准规范。到2020年,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多式联运货运量比2015年增长1.5倍。(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水运局、综合规划司、海事局,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六、打好柴油货车等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源头管理,重点加强柴油货车、船舶、港口和交通路域等污染防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车船,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十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淘汰更新一批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研究大宗商品汽车运输中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推进汽车绿色维修发展,建立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强化汽车尾气排放维修治理。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十三)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全面推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研究制定拓宽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推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老旧运输船舶。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逐步拓展到长江干线主要港区。2020年底前,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责任单位:海事局、水运局、综合规划司)(十四)开展港口设施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推动港口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到2020年,具备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水运局、综合规划司)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重点区域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加快推动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设施建设。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水运局、综合规划司)(十五)推进交通路域环境污染治理。加强铁路沿线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铁路企业建立铁路线路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牧排污、生产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违规采矿采石、拆盗铁路标志等违法现象,加强巡查,重点督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危害铁路安全、污染铁路环境的行为,进一步净化铁路沿线环境。(责任单位: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污染防治。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卫生环境整治,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治理,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污染公路等行为。(责任单位:公路局)推进机场污染治理。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建设和改造,全面规范实施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重点区域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重点区域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责任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司局)七、强化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加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防范杜绝生态环境风险。(十六)强化安全监管。加强危险货物道路、水上运输环节监管执法,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审批关,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动态跟踪,实现危险货物运输基础数据明细过程信息共享,监管执法规范,重大风险基本可控。做好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专项督察。2018年底前,建立环渤海重点船舶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2019年底前,组织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水运局、搜救中心)(十七)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加大应急清污装备配备力度,加快推进专业应急清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国水上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继续在我国沿海实施“碧海行动”。加强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管理能力。(责任单位:救捞局、海事局)八、积极参与绿色交通国际合作积极推动绿色交通国际合作,履行全球环境公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高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的国际影响力。(十八)推动绿色交通国际合作。积极利用多双边机制和平台,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绿色发展理念、经验和技术,支持我国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提高我国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并不断推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标准、技术“走出去”,提高我国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国际合作司、搜救中心、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十九)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全球环境治理。积极参与民航业、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全球治理事务,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框架下国际谈判与合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民航、海运气候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国际合作司、海事局、综合规划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司局)九、开展绿色交通全民行动坚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绿色交通全民行动体系,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二十)开展绿色出行。研究制定绿色出行行动计划。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继续推进公交都市建设,鼓励城市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等设施建设,优化运力配置和换乘环境。指导城市规划,配合推进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慢行系统建设,逐步提高慢行道占城市道路的比例,推动公交、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倡导绿色出行理念。(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二十一)改善农村出行条件。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硬化路,改善农村出行条件。有序推进通村组道路建设,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二十二)加强绿色交通宣传与引导。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全行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升全行业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开展全行业绿色行动,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动员全行业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政策研究室,国家局有关司局)(二十三)推行绿色机关文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走在全社会前列、作出表率,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局有关司局)十、健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法规标准,强化评价引导,构建导向明确、制度完善、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生态文明治理体系。(二十四)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之间多规衔接的规划编制机制,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的统筹规划,促进各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责任单位:政策研究室、综合规划司、人事教育司,国家局有关司局)(二十五)加强法规标准建设。推动修订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健全法治,促进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定与发展。开展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研究。开展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相关标准研究及制修订,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标准制修订中增加绿色发展的内容。(责任单位:法制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国家局有关司局)(二十六)强化经济政策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探索应用价格、税收等优惠机制引导绿色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交通领域,积极争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支持,拓宽绿色交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司、综合规划司,国家局有关司局)(二十七)强化评价引导。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研究交通运输绿色发展评价指标,对各省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引导行业推进绿色交通发展。(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国家局有关司局)十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负责、共同发力,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党对绿色交通发展的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各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有关任务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点工作亲自督办,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更好地推动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

2021-05-23
【防疫知识】红火蚁预防和控制

  红火蚁(学名:Solenopsis invicta Buren)的拉丁名意指“无敌的”蚂蚁,难以防治而得名。其通用名,火蚁,则指被其蜇伤后会出现火灼感。  一、红火蚁的分布与危害  红火蚁是一种重大危险性害虫,原分布于南美洲,后传入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十余个国家,2004年传入我国台湾和广东省局部地方。  ◎取食农作物的种子、幼芽、嫩茎、果实和根系,危害农业生产;  ◎伤害生态环境中的其他土栖生物,破坏生物多样性;  ◎筑巢在户外和居家附近的电器相关设备中,及交通通信设施等,造成电线短路或设备故障;  ◎受到干扰时攻击性很强叮蜇人、畜,威胁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二、红火蚁的识别  1.形态特征  红火蚁经卵、幼虫、蛹发育为成虫,成熟蚁巢中有蚁后、雄蚁和工蚁,婚飞时期还有具翅的雌、雄繁殖蚁。小型工蚁体长2.5-4.0毫米,大型工蚁体长6-7毫米,体呈桔红色至棕褐色。      2.蚁巢特征  蚁巢常筑于草丛、田埂、堤坝、道路绿化带、垃圾堆、果园和园艺场等场所,在炎热和干旱季节会迁移至室内,新形成的蚁巢不明显露出地面,随着巢内红火蚁数量的增加,蚁巢不断增大,成熟的蚁巢呈高10-40厘米、直径30-50厘米的土堆状。蚁巢受到干扰时,红火蚁会迅速冲出巢攻击入侵者。    蚁巢剖面模拟图    三、生活习性与发生规律  红火蚁营社会性生活,蚁巢中有一个或多个蚁后、多个雄蚁,有5-50万只无生殖能力的工蚁和兵蚁,蚁后每天可产1500-5000粒卵,工蚁负责出外觅食、保育幼蚁及蚁后,兵蚁负责保卫工作。  红火蚁从卵发育至成虫,工蚁约需20-60天,兵蚁、蚁后和雄蚁约需180天。工蚁寿命30-90天,兵蚁90- 180天,蚁后6-7年。  单个蚁巢每年约产生数千只生殖雌蚁。雌、雄有翅繁殖蚁飞到空中交配,雌蚁交配后可飞行3-5公里降落筑新巢。每年5- 10月为红火蚁发生为害高峰期。  四、传播扩散途径  ◎人为扩散:随带土的花卉、苗木、草皮等植物调运传播,还可随垃圾、余泥、堆肥、农耕机具设备、包装物、货柜和运输工等传播。  ◎自然扩散:爬行、婚飞或随水流扩散。  五、封锁与检疫处理技术  ◎发生区调运出的带土苗木、花卉、盆景、草皮等用4.5%绿爽微乳剂1500倍液浇灌、浸液或喷雾处理。对交通工具、货柜等喷施药剂灭蚁。  ◎禁止发生区的余泥、堆肥和垃圾等运出。  ◎发生区要调出的货物必须在生产场地、仓库和货物装运前进行检疫灭蚁。    ◎巡查流经发生区的江河堤岸,彻底铲除沿岸蚁巢,防止红火蚁随水流传播。  六、红火蚁防控技术  ◆清理红火蚁滋生地  人人齐动手,清理住宅区的垃圾和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药剂防治  可选用红火蚁专用饵剂或粉剂防控红火蚁。  饵剂施用方法:在距离蚁巢50-100cm处将饵剂作环状撒施,注意撒施饵剂时不要扰动蚁巢。饵剂应在地表温度25°C以上、预计8-12小时内无雨、地面比较干燥、红火蚁活动觅食时间撒放。高温季节应在傍晚或上午进行。  粉剂施用方法:扰动蚁巢,待大量红火蚁涌出后,直接撒于蚁巢表面和蚁群。  ※怎样避免被叮咬?  1.在户外活动时,多留意落脚的地方附近有没有蚁丘;不要长时间在蚁丘附近停留,切勿扰动破坏蚁巢(蚁丘)。  2.在红火蚁发生区劳作时,要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  ※被红火蚁叮蜇后怎么办?  1.可用肥皂水清洗,并涂抹清凉油或皮康霜。  2.若出现脓包,不要弄破脓包,防止二次感染。  3.少数人可能会出现过敏反应,出现发热、头晕现象,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红火蚁以螯针蜇刺人、畜皮肤致表面红肿、化脓  注意事项◆  如在当地新发现红火蚁或疑似红火蚁时,请立即向农业部门报告。

2021-05-14
2021年南昌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实施方案

2021年,南昌市将迎接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为全面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扎实做好省复查组反馈问题整改,促进城市功能品质再提升,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以良好的环境面貌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级复审,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城市暗访评价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高位推动、部门牵头、城区落实、公众参与”的原则,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补齐短板弱项,坚持常态长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有效提升城市品质,“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不断增强全市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归属感。二、工作目标举全市之力,以省级复查问题为导向,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强力攻坚。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着重提高市民群众卫生意识和对环境卫生状况的满意度,确保以优异成绩通过2021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成功蝉联“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三、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组织领导,迎接全国爱卫办对我市的复审,决定成立南昌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总   负   责:吴晓军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组        长:万广明   市委副书记、市长副   组   长:董立新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龙和南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杨保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龙国英   副市长(执行)宋  铀   副市长李松殿   副市长成        员:各城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党政主要领导,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巩卫办),设在市卫健委。市巩卫办主任由龙国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琰、市卫健委主任雷强兼任,市巩卫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四、职责分工各城区(含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下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城市暗访评价表》,查遗补漏,全面整改,确保各项巩固工作全面达标。具体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南昌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任务及职责分解表》和《南昌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暗访评价责任分解表》。五、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底前)召开2021年全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动员部署大会,明确任务,明晰责任分工。各城区、各责任单位要制定下发2021年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发动,部署明确任务。(二)迎检攻坚阶段(2021年6月底前)各城区、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工作重点,细化目标责任,特别是省级复查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全方位对照标准进行查漏补缺,及时发现问题,全面进行整改攻坚,以一流的城市面貌随时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要进一步加强协调调度,着力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巩固提升管理水平。市巩卫办将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暗访评估,检验我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水平,及时发现迎复审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根据评估专家意见有针对性进行整改提升。(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2月底前)根据国家复审工作反馈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全国爱卫办。在整改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提高,形成常态、长效管理工作机制,防止问题反弹,随时接受全国爱卫办的明查暗访“回头看”。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自加压力。根据省检情况反馈,南昌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全市上下应该充分认识迎复审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自我加压。各城区、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领导,成立巩卫办,保障迎复审工作中所必需的人、财、物,做到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推进、亲自跟踪落实。要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工作原则,逐级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城区、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围绕自身职责和《南昌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任务及职责分解表》《南昌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暗访评价责任分解表》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完善保障措施,确保2021年全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城区、各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坚决打赢这场迎复审攻坚战。对属于单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做到不等、不靠、不让,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主动担当,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同作战、合力攻坚,全力完成迎复审工作任务。(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要加强对2021年全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好第三方暗访评估,发现的重大问题将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落实到位。各城区、各责任单位要对所辖区域按责任分工开展定期督查,并举一反三落实好第三方暗访评估以及日常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在迎复审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影响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度和成效的,将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和通报。(五)发动群众,营造氛围。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提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参与“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的积极性。各城区、各单位、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成果,宣传广大市民群众在巩固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让其体会到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利民工程、实事工程,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使参与迎复审工作成为全体市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要畅通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问题及时梳理,限时整改,整改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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